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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章程
2018-05-15 17:47  

 

 

序  言

 

湖南城市学院由原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原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于2002年合并组建而成。益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70年创办的益阳地区师范专科学校,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1978年创办的益阳基础大学。

学校以“品学兼修、知行统一”为校训,立足行业,面向基层,强化实践,突出城市主题,产学研用结合,培养为城市和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城市特色鲜明的地方性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城市学院(简称湖南城院)。学校英文名称:Hunan City Universit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HNCU。

学校网址:http://www.hncu.net。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518号。学校根据需要可调整校址和设立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实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益阳市人民政府共建共管,以湖南省教育厅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监督学校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维权。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上级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为主,协同发展理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和农学等其他学科。

第十三条  学校教育形式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开展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为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十六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是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议是党委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需要,可召集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审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须有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中国共产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开书记办公会、党务工作例会。其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城市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议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召集人审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湖南城市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学术人才选拔推荐等。      

   (五)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学校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校园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学科、科研经费的预决算;学科、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等。

   (六)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学术纠纷;监督、检查和裁决师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七)指导和监督学校专门学术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评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设置调整等相关事项。

()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包括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等

(三)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审核指导教师资格。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管理的审议、咨询和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    

(七)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八)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九)指导、审议学生招生和人才培养等相关方案。

(十)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十一)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小组。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城市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一般应定期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四)动员和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促进学生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配合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学生代表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学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接受学校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和学校规定,经学校批准可设置若干系(部、所、室)等基层机构。

学院及其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其运行、决策机制按照本章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设计与规范。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政副职协助院长工作,对院长负责。

学院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组织制定本学院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检查了解完成情况。

    (二)负责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

    (三)负责协调学院各职能委员会工作,定期开展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的横向合作交流。

(四)依法合理使用本学院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建立和实施本学院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通报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提名学院有关干部人选。

(六)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七)支持党总支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支持分工会、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总支,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工作。党总支部书记是党总支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党总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总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并对党总支部负责。党总支部组成人员要有明确、合理的分工。党总支部书记要积极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学院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

(二)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抓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组织部门抓好干部工作。做好团总支书记、学生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的选拔、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组织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七)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八)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和计划生育工作。

    (九)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围绕学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十)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的议事决策形式。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

(一)研究讨论对学校各项决议、决定和指示的贯彻落实思路与措施。

(二)讨论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总结。

(三)研究学科与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师资队伍建设与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五)讨论机构设置和人事问题,包括职工岗位设置、竞聘上岗、人才引进,干部的调整、配备等工作。

(六)讨论决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研究本学院的招生、就业、学生管理工作。

(七)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与分配以及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八)听取分管教学、科研、学生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九)讨论制定内部管理方案,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十)研究落实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党政联席会议出席人为院长、党总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根据需要,可吸收党总支部委员、分工会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学科专业主要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等列席会议。会议原则上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时由党总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研究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群团工作以及干部问题时由党总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在学院的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为人师表,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机制,支持教职工通过多种形式参加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离退休制度。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会龙学者、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以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依规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学校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修德笃行,完善人格。

(三)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考核、评价和表彰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学生社团组织按规开展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采取必要措施,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提供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条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行业、企业的社会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通过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形式,与国内外相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深层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学校理事会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与联系,为学校办学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咨询与建议,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

学校理事会成员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学校设立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六十六条  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指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机构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授予名誉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聘请的会龙学者、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合法募集和引进社会资金。学校鼓励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资产、经费、后勤

 

第六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科学使用,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服务,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保障学校安全运行,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绿色环形上方的金色中文校名为毛泽东体“湖南城市学院”,下方为英文校名。中间图形是由学校英文首字母“H、C、U”构成的城市象征形象,外形采用传统建筑、规划中常用的语言——六边形。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书法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红色,校名字体为金黄色;学生佩戴的校徽底色为白色,校名字体为红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以蓝色为基调,校名和校徽位于旗面的横向中心线上,校名、校徽均用白色,校名为毛泽东书法体。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精英,从这里扬帆启程》。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8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审定,经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条  学校章程若需修订,由学校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章程修订程序按照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办学的基本准则,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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